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基金会印章刻制、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印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、法人私章、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的效力的印章。
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文、信函、授权委托书、证件、证书、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以及对外签署的合同、协议及其他用印章的文本等。
第四条 基金会相关印章由秘书处专人进行保管,并存档案柜。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、材料等,须填写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。
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,设立使用登记台帐,严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。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,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。
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对使用印章的相关人员和内容进行审核, 因特殊业务事项,各部工作人员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,或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,需要携带基金会印章出差的,须填报《公章携带外出申请表》,逐级审批同意后,方可携带外出并及时归还。
第七条 印章使用完毕后要立即交还到专人管理并放回档案柜。任何人不得将公章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档案柜敞开,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现象,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。
第八条 一旦发现印章丢失,立即报告基金会领导,查明情况,及时处理,登报公告并上报公安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。
第九条 财务章的使用参照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。
第十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,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的印章使用规定,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。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,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,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监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
2020年5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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