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,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,依据法律、法规政策和《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证书由秘书处进行保管,并存档案柜。应选择保管观念强、坚持原则的人员来负责保管法人证书。
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对使用法人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,需要带出办公室办事的需经基金会领导审批。
第四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,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,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、涂改、损毁、出借、转让。
第五条 法人证书使用完毕后要随时归还到基金会秘书处,交到专人管理并放回档案室。任何人不得将法人证书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档案柜敞开,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,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。
第六条 一旦发现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,立即报告基金会领导,查明情况,及时处理,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。
第七条 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;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正式,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;如对单位造成损害,视情节轻重,进行组织处理,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法人证书,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并按时办理基金会年审工作,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。
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监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
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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